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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青年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 : 2011-01-20 11:11
来源 : 共青团罗定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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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罗定市青年联合会,英文译名Luoding Youth Federation,缩写:LDYF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罗定市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市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罗定市委员会为核心力量的各界先进青年的联合组织,是团结各界青年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基本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密切配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团结、教育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现代科技和文化知识;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活跃青年社团生活;加强青年间的交流联谊,凝聚罗定青年的力量,促进青年成长进步;加强同国内其他兄弟县市青年、港澳台青年同胞及海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市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界青年朋友在建设“文化之乡、名人故里、历史名城、广东西关”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奉献青春力量。

第四条 罗定市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广东省罗定市兴隆二横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代表和维护广大青年的合法权益;

()争取社会的支持,优化青年成才环境,树立和宣传各界青年典型,努力为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提供各种有益的服务;

(三)加强内外信息传递,广泛宣传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的成就,发展与港、澳、台青年及国外青年组织的联系与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市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献计献策,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委员种类:罗定市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基层团组织物色、推荐、协商产生的,以及本会邀请的本市各族各界的先进青年出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本会委员不搞终身制,只作为某届委员的身份出任;

()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除特别需要外,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增减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青联常委会决定。

第九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由常务委员会发给委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在罗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罗定市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委员证。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选举本市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委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正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大会12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检查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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